法院审理查明,原告王某长年在被告张某经营的美容院处做美容护理。2014年初,张某向王某推荐试用李某提供的祛斑面膜,王某同意试用该面膜产品。2014年1月15日,张某在李某的指导下,为王某敷上面膜。造成王某面部红肿、受损。王某在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3天,并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、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等处就医。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向被原告推荐试用祛斑产品,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而允许被告为其敷上该产品,致使原告面部七级伤残。尽管该产品为免费试用品,被告未从中获利,但免费不等于免责,被告仍应对该产品的质量承担与产品销售者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。原告选择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理由正当,应予支持,如被告认为产品缺陷是由案外人造成,属于案外人责任的,被告在赔偿后有权向案外人追偿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(王芳 史文辉)
来源:光明网